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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平顶山高新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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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区域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更多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平顶山高新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有关单位、个人若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 11月 28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政治处307办公室。

联系人:李书杰 ;联系电话:0375-3223909

电子邮箱:gaoxinpcs@126.com

邮寄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创业大道中段高新公安分局政治处307办公室

附件:《平顶山高新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11月17日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见义勇为人员

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表彰的对象为达不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但是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

第三条 高新区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给予三万元以上奖励。

第四条 高新区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比较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三千元以上奖励,同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见义勇为人士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高新区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一般,在本行政区域一定范围有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好公民”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千元以上奖励,同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见义勇为人士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高新区户籍居民在外地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未受到发生地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核实属实,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非县(区)级以上等级的见义勇为人员,原则上只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 其余规定要求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高新区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