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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5452946-00000-2021-00004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关键词: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应总指办〔20214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化店镇人民政府、皇台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5日


平顶山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河南省防汛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雨、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高新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快速救助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 分级标准

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5.1 一般自然灾害

本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5.1.1 因灾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

1.5.1.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1.5.1.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的;

1.5.1.4 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

1.5.2 较大自然灾害 

本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5.2.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5.2.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的;

1.5.2.4 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的。

1.5.3 重大自然灾害 

本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5.3.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1.5.3.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1.5.3.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的;

1.5.3.4 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I级

本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5.4.1 因灾死亡20人以上的;

1.5.4.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

1.5.4.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的;

1.5.4.4 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

二、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平顶山高新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统一领导指挥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与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区减灾委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区减灾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高新区灾害救援规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4)与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救援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7)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

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省、市政府,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党群工作部: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区减灾委安排,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全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2.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与信息汇报工作,协助减灾委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3)经济发展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市补助,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所需的粮油食品供应工作;组织救灾粮源;负责组织和协调内跨地区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稳定生活必需品场供应

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协助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重建规划方案等工作。

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组织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以及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和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监管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做好因灾造成林木损失的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负责指导各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发布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

负责指导灾区做妤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5)公安分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6)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区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8)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9)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自然灾害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指导当地修复。

负责重大灾情发生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全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出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救灾应急气象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

    (10)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11)科技创新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2)纪工委、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13)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扑救;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等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科普知识宣传及演练。

2.4专家机构

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测

3.1 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3.2 监测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3.3 预测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各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四、灾害预警

4.1 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四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三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二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一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4.2 预警发布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分析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网络等渠道发布。

4.3 预警响应

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4.3.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4.3.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3.3通知区救灾物资代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3.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3.5及时向工委、管委主要领导报告和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3.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情况,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协调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

党群工作部、应急管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5.1 灾情报告

5.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减灾委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减灾委办公室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市减灾委办公室。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市减灾委办公室。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

区减灾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5.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1.3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5.1.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 信息发布

按照本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6.1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自然灾害事故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减灾委副主任、主任。

发生Ⅲ级自然灾害事故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减灾委主任。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

发生重大级自然灾害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事故(I级)应急响应: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级总体或者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区管委会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

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指挥部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时,应当向区管委主要领导报告。启动本级最高应急响应,应对处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指挥部不能独立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6.2 应急处置

一般自然灾害事故(Ⅳ级):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减灾委办公室可派人到现场指导,待处置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置结果。

较大自然灾害事故(Ⅲ级):区减灾委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和区总指挥部,并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长由区减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减灾委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根据各自分工开展工作。

区总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收集信息,研判形势,依据情况提请总指挥下达指令,指挥一线抢险工作,适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或较大(III级)自然灾害事件进一步扩大或复杂化,超出高新区应急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管委会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区减灾委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3)灾情稳定后,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2 Ⅲ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减灾委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减灾委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的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

5)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指导受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减灾委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3 Ⅱ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区减灾委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情况汇报;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进行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由减灾委副主任统一协调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应急管理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工委、管委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8)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委。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Ⅰ级响应措施

1)灾情发生后,减灾委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市、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听取受灾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应急管理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减灾委成员单位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区工委、管委,并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区需求情况。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应急管理局、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社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下拨灾后恢复生产所需柴油、化肥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财政按照《平顶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1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按照本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7.2.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有关单位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7.2.3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2.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财政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8.1.1区管委会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8.1.3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本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2 物资保障

8.2.1管委会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供应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2.2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区经发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8.3.2经发局加强灾情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各级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8.3.3应急管理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8.5 人员保障

8.5.1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8.5.2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区镇(街道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8.5.3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咨询等工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应急管理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3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 科技保障

组织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畜牧)、卫生健康、民政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九、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宣传及演练

9.1.1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9.1.2减灾委负责全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计划的拟定,组织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9.1.3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