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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公务用车篇
  • 发布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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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是指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违规购买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规避审批、购买、配备、更换高档豪华小汽车。对于“公车私用”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公车私用等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行为的,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顶风违纪、有禁不止,因驾驶公车出入明显不应当出现公车的地方,或者多次违规因私使用公车,因违规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等。


“挪用执法执勤用车”,是指违反了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将本应用于执法执勤使用的车辆,挪作普通公务用车或者挪给私人使用。挪用执法执勤用车行为,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顶风违纪,有禁不止,或者多次挪用执法执勤用车,或者长期挪用执法执勤用车,或者将执法执勤用车固定给领导干部使用,或者因挪用执法执勤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等,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等。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是指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转自微信公众号:清风平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