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依据
《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民〔2022〕64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平民〔2021〕58号)。
二、认定条件
申请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所需的材料:①个人申请;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④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照片;⑤残疾证、学生证;⑥本年度医疗诊断证明及加盖红章的结算单复印件;⑦其他有关的协议、裁决、判决;⑧提请报备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街道)委托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乡(街道)工作人员在村(居)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家庭,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赡养费的计算: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按照确定的金额计算,但义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2.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区当年度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三)评议公示
1.召开村(社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自理能力、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是否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做出结论,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
2.将拟保障对象、保障类别、保障人口等评议结果在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审核确认
乡(街道)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评议记录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乡(街道)对拟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公告
审核确认完成后,乡(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信访举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致困原因及区、街道两级监督举报电话(需保密对象除外),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五、补助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发放金额调整为:
1.城市低保: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2.农村低保:采取分档方式计算:A类280元/人/月,B类205元/人/月,C类185元/人/月;
3.电费补贴:每户每月补贴5.6元电费。


